第06版:法治

白河首例侵犯
公民信息案宣判

本报讯(通讯员 潘文祥)近日,田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正式宣判,田某、刘某、李某、张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作为白河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第一案,有力打击了网络侵犯公民信息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2020年9月份,白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获取一条线索,辖区刘某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实名手机卡等信息,并通过网络开展贩卖手机卡(验证码)业务,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该案呈现网络化、团伙化、跨地域等特点。为确保将该团伙一网打尽,该局迅速成立由网安大队牵头的专案组,刑侦、治安、特警、城关所等部门全力配合,对该案进行重点突破,开展专案经营。经大量走访摸排、循线深挖,一举查获以田某、刘某等人为首,通过搭建网络发卡平台,以出售他人实名手机卡等业务获利的违法犯罪团伙,2020年10月底,白河公安展开收网行动,在白河县城关镇某居民楼内将正在从事网络贩卖手机卡(验证码)的违法犯罪分子刘某、田某等4人当场抓获,扣押6台电脑主机、8部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查,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同乡田某的介绍下加入某发卡平台,成为该平台商户,二人主要通过网络售卖他人实名手机卡(验证码)业务获利。9月份,在该平台被当地警方查封后,田某与刘某决定“另起炉灶”,先后通过网络购买软件及相关设备,寻找技术人员搭建发卡平台,继续从事非法贩卖手机卡(验证码)业务,并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将犯罪窝点转移至白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刘某、李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网络平台上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田某还雇佣李某、张某“薅羊毛”,4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