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广告

公 告

彭洋洋先生:

您在满意市场租赁东区七号楼一层8号商铺,在合同期满后,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五款约定履行义务,请你自本《公告》发布5日内,到满意公司办理交清拖欠的租金并终止合同等手续。逾期,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清场处理,收回店铺,并依法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他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安康市满意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