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汉江晨刊

平利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报讯(通讯员 刘怀芳 潘红娜)2017年,原告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二级伤残。受伤后原告的各项损失通过法院得到了理赔。截至2023年,距原告王某第一次起诉已过5年,原告王某对这5年期间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后期护理费等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原告王某的实际情况,及时跟被告刘某沟通,希望尽快能让原告得到赔偿,不延误病情。开庭时被告表示想一次性处理此事,经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一次性处理赔偿事宜的后果后,经过双方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被告不仅愿意承担本次诉讼确定的赔偿责任,且将以后的赔偿责任一并处理,既解决了原告的实际困难,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