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安康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起黄营村、西至袁庄村、姜沟村,南到十天高速沿线,北至恒大路6公里处。具体禁放村(社区)为:恒河村、雷河社区、金坑村、陈家营村、联红村、越南村、东坝社区、姜沟村、集中村、高堰村、付家营村、窑沟村、唐家湾村、安乐社区、涧沟村、余岭村、杨家营村、东风村、袁庄村、永丰社区、高俭村、和平社区、金玉村、曾家湾村、新街村、柳林村、新兴村、邹家沟村、民主村、庆丰村、月坝村、老街社区、月河村、三条岭村、李家坝村、西店村、白鱼河村、东红社区、枫树村、高楼村、光荣村、黄营村、江沟社区、龙泉村、鲁家村、民七村、三村、双椿村、双兴社区、同新村、王家台村、杨庄社区、长行村、云峰村、五星村。此环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管委会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城市区域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上述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监管责任

恒口公安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管委会下属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12345)。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管委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