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生活

70年前农贷借款申请书


□ 赵均培

笔者藏有一张上世纪五十年代农贷借款申请书,该申请书是笔者在一捆旧报纸中无意得到的,算是一次捡漏吧。

该申请书从右向左分为两部分:右边简要地写明借款种类、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贷发放行、申请人;左边在表格中再次将上述内容写明,还写明了还款日期与还款来源。中间是“汉阴县第七区公所”的印章。

新中国成立以后,银行发放农业贷款一直遵循“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贷款的基本原则有四条:1、有借有还,到期归还;2、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3、统筹安排,重点使用;4、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至于贷款的具体政策,则各个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省、县银行工作应以主要力量开展农村金融工作,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陕西省银行干部广泛联系群众,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货币方式发放畜牧贷款、改良粟种小黄谷贷款、农用药械贷款、农具贷款、水土保持贷款、关中麦收贷款、耕畜贷款、肥料贷款等。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1952年农贷工作的指示》规定:贷款应在“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原则下,结合爱国主义丰产运动与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针进行。贷款重点用于兴修小型水利、防治病虫害的药械、购置种畜、添置新式农具为主。1953年,根据中共中央制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和人民银行西北区行指示,省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生产放款章程(草案)》,规定放款分生产放款和设备放款两种。当年对农民直接贷放2269万元,其中长期设备贷款占34.6%,一般生产贷款占28.3%,短期周转贷款占31.1%。

农业贷款,对发展农业生产,帮助农民群众生产自救,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起了重大作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