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紫阳法院执行民间借贷案件首笔个税上缴

本报讯(通讯员 王洪波)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侯某某与贾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利息10449.86元,在向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发放执行到位的利息之前,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告知侯某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到紫阳县税务局缴纳20﹪的个人的所得税。在侯某某送交了完税凭证以后,该院才向侯某某发放了全部执行案款。

此次缴税是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首次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也标志着紫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紫阳县税务局征收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进入常态化。

为维护规范紫阳县域内民间借贷行为、整治借贷市场、增强国家税收管控和征收,紫阳县人民法院、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紫阳县税务局于2021年11月10日联合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税收征管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收入的税收征管。该涉税机制的建立,标志着自2021年11月10日起在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符合个税征收规定的,将按照利息收入依法缴纳个税。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间借贷案件将按照利息收入的20%缴纳个税。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紫阳县税务局对紫阳县人民法院的此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紫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在充分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升了国家税收的司法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