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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刘祖莉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让我不用再为后续治疗费用发愁!”随着赔偿款当庭履行到位,原告郭某向承办法官连连致谢。近日,这起因劳务作业中违规操作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经白河县人民法院悉心调解圆满化解,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也为劳务双方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5年5月,郭某受雇于杨某清理砂石场地。作业期间,杨某之子搬运一块巨石时,因石块过重导致铲车尾部上翘。为平衡车辆,杨某竟与郭某一同站上铲车尾部增重,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当铲车行驶至公路边缘准备倾倒石头时,巨石滚落引发铲车弹起,2人不幸从铲车尾部摔落。
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历经两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支出。经司法鉴定,郭某颅脑损伤后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将杨某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受杨某雇请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合法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被告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仅未制止危险作业行为,反而主动参与违规站车增重,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原告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站在行驶中的铲车尾部存在极大安全风险,仍忽视自身安全参与危险行为,对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到郭某后续仍需康复治疗,且双方系同村邻里,为化解矛盾、减少诉累,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法官围绕法律规定详细释明责任划分依据,耐心核算赔偿项目及数额,既安抚郭某的受伤情绪,也向杨某阐明拒不赔偿的法律风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随着劳务用工市场日益活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频发,此类案件关乎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也涉及用工方责任边界界定。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唯有权责清晰、敬畏安全、守法履约,才能避免“流血又流泪”的悲剧重演,让劳务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安全有序开展。
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防护设备,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杜绝违规指挥、冒险作业等行为;必要时可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构建多元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作为提供劳务一方,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拒绝参与危险作业;若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与用工方沟通整改,切勿盲目施工,以规范行为为自身安全保驾护航。